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农药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造坟墓的,处每个墓穴五千元的罚款;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