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管理部门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保护、开发和科学利用江河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积极搞好河道及附属工程设施管理,种植防护林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搞好河道、堤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