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