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
(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