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