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