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