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档案馆应当在向社会开放档案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便利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