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发动和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居民区;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可以组织居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
(六)监督居民公约的执行;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婚丧习俗改革、青少年教育、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项工作;
(九)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