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2In force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文教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所分管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工作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