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限制建设区内一般不安排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区内土地用途。
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