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Article 20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下级人民政府超出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批准用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扣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