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