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本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