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

(四)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生产国家淘汰的设备、产品的;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