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