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省外单位,未交验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园林绿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