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省外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