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