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港区范围内的,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对本规定施行前利用河道、湖泊滩地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对妨碍行洪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对严重影响防洪,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的河道、湖泊滩地不得自行转让、租借或者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当按期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