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企业和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