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使用农药;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三)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其他违反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登记其成员使用农药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