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

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