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依据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和个人对依据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