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