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畜禽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迁入限养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