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