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经营餐饮项目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流江沿岸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