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南流江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