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件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
(三)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得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五)经营活禽应当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分离制度。对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消毒;
(六)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七)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将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
(八)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超摊(店)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
(九)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