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需要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并另行确定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
其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进行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