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环境教育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环境教育规划、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环境教育读本;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计划,组织编写环境教育地方课本,指导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教育社会宣传和环境文化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教育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环境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