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外,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