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设置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卡山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