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3Amended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