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登记保存林木种苗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法定期限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假、劣林木种苗案件或者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四)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侵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