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