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人数;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在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