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