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财政资金为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种子的数量和品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贮备种子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