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7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17
- Articles
- 21 articles
(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神农架非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由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Chapter 2保护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
(二)非自然保护区的珍稀动植物;
1.金丝猴、金猫、金钱豹、华南虎、猕猴、水獭、小灵猫、毛冠鹿、麝、(鬣)羚、金雕、金鸡(红腹锦鸡)、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大鲵(娃娃鱼)等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以及白化型珍稀野生动物。
2.珙桐、大果青(han)、连香、鹅掌揪、香果、水青、蓖子三尖杉等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三)刘享寨、将军寨和徐家庄林场大面沟(杉树坪)的冷杉林群落和摩天岭规定范围内的阔叶林,阳日镇红岩岭的野生腊梅群落,海拔两千五百米以上的林木;
(四)燕子洞、冷热洞、燕子垭、三宝洞、冰洞、红坪画廊、小当阳的千年铁坚杉、三里荒的大梭罗树等规定范围内的自然景观;
(五)非自然保护区重要的地质现象,如上前寒武系地层剖面等;
(六)动植物化石。
(一)铁厂河等地有科研价值的岩层;
(二)官封乡唐代塔群等名胜古迹遗址;
(三)公路干线和主要支线两旁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
Chapter 3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凡到核心区和实验区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征得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在实验区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旅游活动。
Chapter 4对非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Chapter 5奖励与惩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使自然资源受损失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令其限期补栽幼林,并按滥伐株数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吊销或停止发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延误时间长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以处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