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