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因故需要中途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申请,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必须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勘查项目。

自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