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建设工程的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