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