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