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及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雷装置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