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1千元至5千元、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二)在设置了限定航速标志的河段未按限定航速航行的;

(三)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的;

(四)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汛情公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