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财政、民政、粮食、卫生、交通、公安、教育、农业、建设、商业、供销、电力、邮电、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以及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建设计划。

因防洪抢险需要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鼓励、引导、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