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上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